设立农民合作社,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。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;
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,登记类型为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示。
【法律依据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》第十六条,设立农民合作社,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,申请设立登记:
(一)登记申请书;
(二)全体设立人签名、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;
(三)全体设立人签名、盖章的章程;
(四)法定代表人、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;
(五)出资成员签名、盖章的出资清单;
(六)住所使用证明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。
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,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,登记类型为农民合作社。
农民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,应当申请变更登记。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。农民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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